日本上海人同乡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其它组织
第五章 交流 网络平台
第六章 活动及会议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日本上海人同乡会(英文译名:Japanese Shanghai People Association缩写:JSPA)

第二条:本会简介


日本上海人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在日本工作、学习、生活和经商的来自上海的公司及个人为主组成,
由日本国法务省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在遵循日本及中国的法律及社会道德准则下,致力于搭建企业、
个人,社会团体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反映经商及生活环境和正当诉求;维护在日中国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促进中国及日本经济文化活动,从信息、技术、商务和国际合作等多层面服务于各公司及个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 心系上海,立足日本 ”, 多层面帮助在日本工作、学习、生活和经商的上海同乡的单位及个人,促使在日
上海人积极融入日本政治、经济、文化活动。

第四条:本会职责


1. 弘扬海派文化,促进日中文化交流;
2. 加强上海同胞的交流,充分整合同乡资源,为在日本的上海同乡提供便利;
3. 搭建日中企业交流商务平台,为中日两国经济发展出力。

第五条:本会地址


东京都(请填入具体地址) 。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入会条件


1. 在日本工作、学习、生活和经商的上海同乡;
2. 在日上海人的直系亲属;
3. 品行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
4. 热爱中国,热爱上海,并且为在日中经济文化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海内外嘉宾。
5. 其他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允许入会的。

第七条:入会程序


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并交付本人半身免冠像片两张,交本会秘书处存档。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收费会员须按规定要求上交入会会费。
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事务局长、副会长、监查长、常务理事及非常务理事由事务局发给证书。

第八条:会员守则


1. 认同本会宗旨,坚持本会发展理念,遵守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2. 愿意无偿从事一些公益性的工作,为更多同乡提供服务;
3. 积极为同乡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4. 不得以本会的名义进行违法、欺骗等活动;
5. 乐于在上海同乡中宣传本会所倡导的理念和宗旨,并积极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 遵守中日两国法律,享有自愿加入或退出本会的权利,自觉维护本会的公众形象的权利;
2. 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的组织形式、活动安排等工作有提出建议及改进办法的权利;
4. 遇到实际困难时,有向本会申请帮助的权利;
5. 有自愿选择参加同乡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6. 有自愿报名担任活动兼职组织者的权利;
7. 查询使用会员详细资料,包括其性格爱好、联系方法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8. 有在本会网站上优先发表署名文章和提供资料的权利;
9. 自愿有选择的加入各种活动小组,寻找有共同爱好朋友的权利;
10. 在本会的结盟商家,享有按相关规定的折扣优惠或免费服务;
11. 有申请或退出本会,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权利;
12. 有向本会投诉被无礼干扰的权利。
1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会员的义务

1. 遵守会员章程,如实、详尽提供个人资料;
2. 关心本会活动,维护上海人的声誉,不发表有损于上海和上海同乡会的文章、不做有损于同乡会的事;
3. 关心上海的发展和变化,积极在本会网站的平台上为上海的发展出谋划策;
4. 对有困难的同乡,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帮助;
5. 热心参加联谊活动,积极支持活动组织者的工作;
6. 对本会活动进行监督和建议;
7. 相互尊重,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随意透露其他会员个人资料内容;
8. 一般会员根据规定交纳联谊活动分担费用,交费会员按时交纳会费;
9. 严禁在会员内部组织违反中日两国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会宗旨的任何活动;
10. 妥善保管会员资料以及会员卡,严禁挪作他用或转给其他人使用;
11. 严禁在会员内部搞结帮、结社等行为。

第十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交费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除名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除名:
1.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3.严重损害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严重违反本会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同时设理事会。会员大
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4. 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5.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
6.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7. 审议决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8.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9.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组织机构

1. 名誉会长(多人):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在日中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永久名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本会会长退任后,出任本会名誉会长,做出特殊贡献的,出任永久名誉会长。
2.会长(1人):负责整个本会的统筹和发展,主持整个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年度会员大会,对各个分会进行管理、沟通,
联络并团结各同乡会会员;

3. 常务副会长(3人):协助会长对本会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事务处理,详细为:商业投资、人才交流、及实体事业,
对各个分会进行管理、沟通,积极发展本会会员;
4. 事务局长(1人):负责本会日常事务:采购、人事、财务等方面工作;网站建设与维护;主持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及
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负责各种会议及活动的策划、组织、推广及实施。
5.监查长(1人):代表本会理事会负责监督本会日常的会员募集、例会召开、采购、人事、财务等方面工作。
6. 副会长(5人):全日本共划为5大区:关东(含东京)、横滨,大阪,九州及北海道,在各地区内选举德高望重、
有影响力、有实力的人物当选,负责本会本地区的宣传、推广和发展会员的工作;负责执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各项决议。
7.常务理事:属各会长直接管辖,分别为4人,协助副会长进行日常事务推进及实施,本会的宣传工作,会员发展,
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活动的推广及参与等。
8.非常务理事:不享受本会工资福利待遇。非不常务理事受籍贯限制,非上海人士也可被聘请为顾问。
以上职位薪酬及各项福利及补贴将按照本会运营情况经理事会决议决定;以上职位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事务局长、副会长、监查长、常务理事及非常务理事均为本会理事会成员,
当理事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需提前向本会申请,以便及早妥善安排。理事会一般事宜由过半数通过,
重大事宜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章 其它组织


第十二条:其它组织机构


待条件成熟的时候,视情况成立本会分会、经友会。基金会、实体公司等,每个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所在地区选择参加各个分会。

1. 日本分会:发展日本东京以外地区的本会会员,组织会员活动;实现在日上海人在日本全国范围的交流;
为在日本东京以外城市生活的上海人提供各方面的帮组。

2.经友会:成员首先必须为本会付费会员或理事;且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商务知识,热心于日中商务交流的人士组成;
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会及本会直属的实体公司。

3.基金会:由有互助精神的会员组成,负责对本会基金的合法运行和同乡中需要帮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经济方面的帮助;同时以非经济手段协助上海同乡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实际困难;赞助其他有益于日中交流的公益事业发展等;

4.实体公司:提供会员投资和经商的平台,实行股份制。由出资股东共同经营,自负盈亏,按理事大会决议,
将部分利润捐赠给在日上海人基金会,或捐助给本会用以提高会员福利,且其余利润可以分配给出资会员。
实体公司的股东在股份转让时必须优先考虑本会会员。

第五章 交流、网络平台


第十三条:网络交流平台


本会以“日本上海人同乡会”网站为自己专属的及时交流平台,作为对外宣传和发展会员的主要窗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
同时成立日本上海同乡会邮件群及网络揭示板供各同乡之间更加及时良好的沟通互动。

第六章  活动及会议管理


第十四条:活动组织


1. 每年以东京为主场组织一次大型同乡联谊会活动(即年度会员大会)、更新会员通讯录、公布本会财务状况、
讨论本会的运作和发展模式等;
2. 同乡公司开业、结婚等,应同乡要求可在网上公布,并号召同乡提供祝福及支持;
3. 根据各同乡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种类型的活动,必要时可以申请本会经费资助,由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会议管理


1. 常务理事会议
1.1 会议次数:每2个月召开一次;
1.2 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及事务局长;
1.3 会议时间:每个月第四周星期六 15:00——20:00;
1.4 会议形式:由于参会人员分布较广,故以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为主,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举行见面会议。
2. 理事会议
1.1 会议次数:每2个月召开一次;
1.2 参会对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1.3 会议时间:每第2个月第3周星期六15:00——20:00;
1.4 会议形式:由于参会人员分布较广,故以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为主,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举行见面会议。
3. 商业投资联谊会议(经友会)
3.1 会议次数:以季度为单位,每3个月召开一次;
3.2 参会对象:本会内各企业主,自营者,在公司任职采购、业务、高级管理及有兴趣参加者
3.3 会议时间:每第3个月第4周星期天15:00——20:00;
3.4 会议形式:在同乡会办公室内以商务圆桌会议的形式举行。
4. 日本各分会会议
4.1 会议次数:每3个月召开一次;
4.2 参会对象:各地区副会长、各地区8位常务委员及有兴趣参加者;
4.3 会议时间:每个月第1周星期天15:00——20:00;
4.4 会议形式:由于参会人员是以本区为主,故以见面会议形式为主。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经费的来源


1.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入会的年费;
2.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 以本会集体名义进行各种投资的合法收入;
4.政府资助。

会长一名,副会长3名:会费10万日元/年
常务理事3名:会费10万日元/年
非常务理事3名会费8 日元/年
监查理事:会费8 万日元/年
事务局长:会费6 万日元/年
其他日本经友会成员会费均为6万日元/年
日本上海人同乡会普通会员均为免费

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1. 日常运营费用:房租、水电、网站、招待费、薪酬、话费补贴及其它日常开支。
2. 组织各种会议及活动时的正常开支。
3. 资助同乡中遇有特殊困难者。
4. 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日中文化及经济交流事业的投入。
5.以本会集体名义进行的各种投资(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经费的管理


1. 活动经费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次活动结束后进行结算,活动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并在每年会员大会上对财务状况进行汇报,接受会员的监督。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在日华人经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6.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章程修改程序


1.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总领事馆审查同意。
2.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总领事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4.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日本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附则


1.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日本上海人同乡会所有。
3.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总领事馆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附件:发起人名单 (文件编号:JSPA-T-001)
组织机构图 (文件编号:JSPA-T-002)
入会须知 (文件编号:JSPA-T-003)
入会申请书 (文件编号:JSPA-T-004)
第一次理事会关于会员会费的决议书(文件编号:JSPA-T-005)
第一次理事会关于会长及以下各职务委任的决议书(文件编号:JSPA-T-006)